婚外恋从婚姻中的“敲竹杠说起

如题所述



婚外情:从婚姻中的“敲竹杠”说起


大家都在争论《婚姻法》修订草案,焦点是“判离婚”是不是更难了。有人主张克制,主张婚姻中的“有”方;也有人主张法律应该宽松对待“人性的张扬”。这两种观点各有适用和不适用的场合。所以,难道没有中间道路,可以两全其美吗?3354先说“敲竹杠”。


撕毁婚姻


什么是婚外情的敲竹杠?两个农民约定长期合作:一个负责施肥,一个负责收割。先受精,后收获。但是,肥料一旦做出了贡献,就没办法收回来了。到那时,主动权将掌握在收割者手中。收割者会发芽,不会按照约定的金额给予补偿,甚至干脆把之前的肥料一脚踢开。这就是制度经济学中广泛讨论的“敲竹杠”行为。


我们知道,男女的“黄金时间”是不同步的。女性的黄金时间来得早:她们的美貌、肤色、体型、生育、哺乳都集中在青春时期,中年时就已经做到了。而男人则相反:风度、事业、财富、经历往往要到中年才显现出来。成功的中年丈夫抛弃早年对家庭贡献良多的妻子,是一种常见的“敲竹杠”行为。美国的一些统计数据显示,尽管有家庭财产的分割,离婚后,男性往往过得更好,女性往往变得更差。


婚姻是为了长久的合作和保障。婚姻合约是“终身批发期货合约”。一个52岁的已婚人士,是否应该为自己25岁时签订的婚约负责?你当然要负责任!所谓“责任”,就是订婚的人要承担更重的代价。


特别要向人们指出,每个人都要努力做到“重合同、守信用”。这不是“封建保守主义”,也不影响大家展现人性。在期货市场,你可以袖手旁观而不参与——的交易。这就叫“性格”。但是,一旦承诺,就会及时发货。在那之前你不能说“人性的张扬”,那叫“不守信用”。


当然,根据现行法律,婚姻是“可撤销”的。但由于婚姻是一个长期合同,婚姻中经常出现“出轨”现象,《婚姻法》在允许离婚的前提下,给“判决离婚”增加了一些障碍,给被骗者提供了更多的照顾,让违约者承担了更多的成本,从而补偿了自己“不守信用”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大家对政改的对策。


那么,照顾“被敲竹杠者”或惩罚“违约者”多少才算“合适”呢?永远不知道。在这方面,没有“科学原理”或“国际标准”可以推断。中国最终的《婚姻法》的修改结果,会和各种力量的声势以及立法者的个人偏好有关。


但这不重要。无论《婚姻法》修改的多严厉或多宽大,受影响最大的还是法律颁布时已经结婚的人。对于没有结婚的人,他们会审时度势,调整策略,合理预期自己。随着时间的推移,每个人生活的酸甜苦辣都会逐渐回到原来的水平。离婚变得更难后,离婚的人确实会减少,但结婚的人也会减少。现在不结婚或者延迟结婚的,可能都是法律修改前容易离婚的人。


如果离婚难度更大,那么自认为“前途无量”的人择偶会更谨慎,平均结婚年龄会推迟,选择不结婚的几率也会增加。相反,如果将来离婚更容易,那么年轻女性在择偶时会更谨慎,可靠、安全、负责、事业既定等品质会更受欢迎。但是,浪漫、才华、帅气、优雅的特质都会贬值。


宽容多样的生活方式


中国离婚率上升不是因为法律不严,而是人口流动、经济腾飞、生活条件和生活观念的快速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平均来说,一个人一生中的伴侣数量会增加,这是一个很难的趋势。修改法律改变不了这个现实。法律修改后,问题不会消除,只会以其他形式出现。


为了方便,举个极端的例子。如果适婚男女比例长期是1:4,男孩女孩多,“一夫一妻制”有用吗?它似乎只起作用。婚外情会很常见。如果起诉和惩罚力度加强,那么男性根本就不会结婚。无论如何,每个男人平均要和四个女人打交道的结果不会改变,改变的只是方式。一些战后男性数量急剧下降的国家提供了类似的数据。


我们可以修改婚姻法,让婚约更加庄严神圣。但是这样做,人家就不会轻易结婚了。所以社会要包容接受它的副作用,就是“另类婚姻形式”会增多,包括同居,等等。这些关系的共同特点是当事人自愿。只要各方都愿意、默许、参与,法律就不应该贸然通过“公诉”介入,因为那些都是“任何人的违法行为”。


我希望我能选择自己的订婚模式。最好在婚姻法中给签订婚约的当事人留一些空间,让他们自己定制一些规则。我们去了婚姻登记处,挑选了满意的订婚模型,并向模型的设计者支付了专利费,奖励他的巧妙和精心设计;支付管理费以抵消监督合同执行的费用。那时候,虽然“海枯石烂”已经签了,我们还是要申请离婚?那也是允许的。只是你要失去一切。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