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残疾人有护理费吗?

如题所述

  导读: 二级残疾人是有生活护理费的,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以2019年上海市生活护理费补贴金额为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8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50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30元/月。费用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和《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4号)。

  正文:

   《北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说明

  二、关于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享受相应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1.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残疾人,下同)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3.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的残疾人或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参照北京市低保标准按月享受生活补贴;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个人稳定性收入低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按月享受个人稳定性收入与北京市低保标准的差额补贴。

  5. 属于非低收入家庭且未享受低保待遇、未满16周岁的残疾人中,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6.本文表述的失业、稳定性收入、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的定义及范围,仅适用于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1)失业,即为未实现就业。实现就业的应包括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就业(包含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情况)、公益性岗位就业、以灵活就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等就业形式。

  (2)取得稳定性收入的应包括通过上述就业形式获取的工资性或经营性收入、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离退休或退职待遇、地方退休人员退休金、各类养老保险金(含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福利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等。残疾人通过职业康复劳动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计入稳定性收入范围。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残疾人自愿申请自谋职业,并办理公证一次性领取就业安置补助费的,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分摊月的计算方法核定。在可分摊月数内,该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可分摊月数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计算方法:可分摊月数=一次性领取安置补贴费金额/应享受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月标准

  (3)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在本市学校或外地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本市户籍残疾学生,不含非京籍在京上学的残疾学生。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人服务一卡通,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中的多重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不含多重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24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1月1日起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960元/月,致残二级工伤人员增加875元/月,致残三级增加812元/月,致残四级增加763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386元/月,致残二级6911元/月,致残三级6484元/月,致残四级6082元/月。

  二、2018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2018年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817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653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人员增加49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383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506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630元/月。

  三、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9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7号)规定调整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工伤人员,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差。

  《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7号)同时废止。

   《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三、实施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将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指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3、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

  4、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可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年4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根据残疾人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

  3、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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