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在驳回起诉裁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有效力吗?

如题所述

定驳回起诉的情形:1、主体不适格;2、被告不明确;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6、有仲裁协议的;7、属于劳动争议的;8、离婚及收养关系案件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9、重复起诉的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具体有以下几种: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所谓“有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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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2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民事案件,在错误受理立案后又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书中,并不会有人民法院的认定事实的(没有经过审理怎么会有认定事实),裁定书只会讲原告的诉状中,有关的描述重复书写在裁定书上而已,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2个回答  2020-11-02
不属于法院爱理范围,在驳回起诉裁定书,只要是执法机构判定的的裁定书玖定的事实效力,当然有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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