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石家庄分配生政策

如题所述

实行分配生制度是我市改革普通高中招生办法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自2023年起,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高新区等五区的公办河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含市直属高中学校)分配生不再以京广铁路为界按比例分配,将依据五区初中学校中考报名人数,按比例将招生计划的80%直接均衡分配到以上五区的各初中学校。
分配生也称指标生、定向生,是指将石家庄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该部分招生指标以下简称分配生。
2022年我市将有27所公办河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享受分配生招生政策,较2021年增加2所。分配生录取分数线为各公办河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一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浮50分,且不低于当地普通高中控制线。
主要举措有:
1、“分配生”须在第一个志愿报考招生学校。第一志愿未报考招生学校的考生不享受该校“分配生”待遇;
2、“分配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应达到招生学校统招生综合素质评定投档等级;
3、中招考试成绩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招生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下调一定的分数录取。
4、如果某一个学校“分配生”计划未完成,则转为统招生计划。
分配生怎样录取?
录取办法为:各高中学校一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浮50分且不得低于当地高中控制线,为分配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按照考生志愿和各初中学校分配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驻县市直属四所省级示范性高中(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招收的分配生的分数线不得低于市教育考试院划定的控制分数线,按照考生志愿和各初中学校分配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未完成的分配生指标转为高中统招计划使用。各初中学校要将分配生录取名单在本校公示一周,接受社会监督。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分配到区域各初中的招生指标,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
该政策主要关注内容:
一是关注普通高中学校招生依据。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招生依据学生2022年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进行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不得录取,生源地所在市划定的市、县(市、区)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成绩的学生不得录取。
二是关注普通高中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市教育局分县(市、区)、分学校一次性下达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在官网公告,不预留机动计划,不追加招生计划,校际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招生计划,学校不能随意增加招生计划、超计划招生。
三是关注普通高中招生范围。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县域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公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跨市域招生;民办高中学校以审批地范围招生为主,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愿望和需求的前提下,可招收部分审批地以外(省内)学生,审批地以外招生比例不高于当年招生总计划数的20%,招生计划和范围由各设区市教育局与石家庄市教育局协商确定。
四是关注普通高中学校报到要求。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收到录取通知书后5日内(以录取通知书日期为准)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入学机会,其他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
五是关注“严禁违规招生”要求。石家庄市特别提出严禁违规招生的“九个严禁”:
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参与举办的民办普通高中以公办普通高中名义招揽生源;
严禁公办普通高中以“帮扶”“集团办学”“联合办学”等名义参与民办普通高中招生;
严禁普通高中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
严禁普通高中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
严禁普通高中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严禁招收借读生;
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学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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