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

危险驾驶罪的六种行为

法律分析
酒后驾驶,是指在酒精、酒类饮品影响下控制并驾驶机动车辆(有时包括单车、有发动机、电动机的交通工具或机械以及骑马),是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在许多国家被认定是交通违规行为,甚至规定为犯罪。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心理机能失调而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会对驾驶人的注意、思维、判断等方面产生影响,极易引起交通事故。闯红灯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闯红灯”的引申义多用于形容超越现有规则办事或其他一些违反法律或道德规范的行为。超速行驶是指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以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速度进行行驶的行为。超车,即车辆到了另外一辆车的侧面,从旁边超过前面同方向行驶的车辆。用于超车的车道通常是内侧车道,即较靠近门路中间而离路肩较远的车道。在靠右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左的车道;在靠左行驶的地域,超车道为靠右的车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车辆超员就是超过定员。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