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刑事拘留主要是指,公安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具体根据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治安拘留又被称为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情况下予以一定期限拘禁的行政处罚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于当场被抓获的现行犯罪分子,或者有着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或者自杀。需要注意的是,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刑事拘留并不是刑事处罚,只是一种强制的措施。而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方法的一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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