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是三级医院实现郊区全覆盖。实施“5+3+1”工程,华山医院北院、瑞金医院北院、仁济医院南院、市六医院东院、中山医院青浦分院、奉贤区中心医院、新华医院崇明分院、金山医院等新建、改扩建项目相继投入运营。东方肝胆外科医院迁建嘉定,市第一妇婴保健院浦东分院等建成运营,专科优质资源进一步向郊区辐射。二是区级医院建设进一步加强。同仁医院、周浦医院、大场医院等项目相继迁建完成,黄浦东部区域医疗中心、徐汇南部区域医疗中心等建设项目相继开工。三是基层医疗机构布局继续完善。建成102个示范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实现上海市民步行1.5公里(15分钟)可以到达一个医疗点。四是短板资源得到进一步补充。市儿童医院新院区、市妇幼保健中心投入运行,建成5家危重孕产妇和6家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产科和儿科床位分别增加978张和579张;推进市第一康复医院等6家医院从综合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改扩建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等一批精神卫生机构,每万人口救护车数达到2.5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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