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对奖励费用审批权限作了哪些规定

如题所述

1、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

2、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

3、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九条 奖励费用审批权限如下: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货币发行部门和会计财务部门,具体负责反假人民币奖励事项的审核工作。

(二)单项奖励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级支行审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审批;超过30000元的,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审批。

第十条 假币没收单位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假币没收单位提交的申请奖励事项,填写“反假人民币奖励审批表”(见附表),并按上述审批权限,报请本行主管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及行长审批。

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由当地人民银行在“管理费支出”科目的“人民币反假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四条 对破案单位的奖励标准参照解缴中国人民银行的假币数量确定,半成品假币按其面额的一半折算收缴量。其标准如下:

(一)1000万元以上,最高奖励金额为10万元;

(二)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7万元;

(三)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四)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最高金额为4万元;

(五)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2万元;

(六)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最高奖励金额为5000元;

(七)5万元以下,按2%至10%奖励。

对破获或查缴新版假人民币的单位和个人,奖励标准应适当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15%。

抓获印制假币窝点主犯、技术人员或百万元以上贩运假币案主犯的,单项奖励1万元至3万元。

第五条 对侦破假人民币案件提供有效情况和线索的有功人员(不包括办案人员)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最高奖励金额为8万元;

(二)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5万元;

(三)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

(四)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1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最高奖励金额为1万元;

(五)经举报后查获假人民币面额10万元以下的,按面额的5%奖励。

第六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柜面发现假人民币的,由本单位比照本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扩展资料

《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人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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