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邻村村民承包土地必须要获得发包方村委会的同意吗?土地法34条我看不是这样的规定啊

我承包了邻村村民的一片荒滩地 现在被该村强行征为村支部的建设用地,我到镇里反映,镇里说合同无效,说是当时签合同时没有经过该村村委会的同意并且没有附上该村民与村承包合同的原合同复印件,我有点糊涂,他承包村里的我承包他的直来直去的事怎么变得这么复杂啊?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
合同 请大家看一下 言简意赅 明确答案?

  作为原发包方的村委会,强行征收已经流转的土地为建设用地的做法欠妥。如果是合法征地,应当获得补偿。补偿费的分配应该是:土地补偿费归原发包方即土地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费归原承包方所有(流转的承租方与承包方协商,可以获得流转合同未到期的补偿);青苗费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归投资人所有。

  再来说一下合同的效力问题。
  由于你没有提供流转合同,无法判断属于哪种流转形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方式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属于转让,在未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合同无效;如果属于转包或出租,则合同有效。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征地合法,不论你的流转合同是否有效,你都只有申请补偿的权力。可以向村委会或原承包人申请补偿。如果不肯,就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果不肯受理,再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不受理,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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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2
一,提出申请
1. 土地转出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出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村名,面积,地名,地类,四至,价格,期限,联系电话。
2. 土地流转方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并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转入委托申请书,内容包括:姓名,单位,需求面积,地类要求,意向流转期限,拟从事经营项目,联系电话。
二:审核,登记
1.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让方土地情况进行核实,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
2. 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转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三:收益评估
收益评估员评估土地收益,为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提供参照依据,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信息联络员。
四:提供信息
信息联络员根据收益评估员的评估结果及土地流转双方提供的信息,向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需求信息,并约请双方会面。
五:会面洽谈
土地流转中心作为中介人,帮助土地流转双方当面洽谈流转价格,期限等相关事宜。
六:签定合同
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签订统一文本的土地流转合同。
七:签证,归档
土地流转合同一式四份,经镇农经站鉴定后,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其余两份分别由村,镇归档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流转方式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属于转让,在未经发包方同意,流转合同无效;如果属于转包或出租,则合同有效。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建议:
综上所述,如果征地合法,不论你的流转合同是否有效,你都只有申请补偿的权力。可以向村委会或原承包人申请补偿。如果不肯,就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如果不肯受理,再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再不受理,向法院起诉。
第2个回答  2010-09-28
我认为你现在和村委会的关系应该你是属于受损害的第三人.法律规定有损失的第三人可以追偿.如果你受到损失,那么可以承包给你地的村民追偿,然后那位村民向他的村委会要求补偿.
假设有一个房子,房主是A,B租了A的房子,然后B又将房子转租给C,那么当A要收回房子的使用权时当然要找B,那么C受到的损害因为租房时未通过房主A那么只能找B来解决.
第3个回答  2010-09-28
好像是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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