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询谈话是不是上诉人败诉

如题所述

不是。二审庭询谈话说明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二审提出的证据,以及上诉人的上诉意见和二审结果,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观点和意见。采用谈话方式进行二审审理,不过是法官最后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对一审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最后的核实,以防出现万一和纰漏。案件上诉二审后,二审法官首先给上诉人做询问笔录,了解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上诉的事实,上诉的证据,对一审判决的认识,法官传当事人到庭谈话做询问笔录是正常的工作安排。
庭询谈话是调解,是法庭了解双方情况的一种方式。我们的人民法院本着以实际情况出发和谐解决问题的基本原则,通过分别联系原告方及被告方,就案件的一审判决进行和解协调,如果是双方达成共识同意协调,并达成了协议,可以通过向二审法院申请撤诉,二审法院审查确认,符合条件了准予撤诉,当然了,协调不成了只能按照程序开庭判决。谈话当然表明二审已经受理了这个案子,程序已经启动,不过不是开庭。有可能开庭,也有可能就不开庭了。不过最有可能通过谈话然后不开庭就书面审理判决了。因为书面审理也符合程序。而且通过谈话进一步确定是否开庭的必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 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 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 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 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 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 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 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 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 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 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 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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