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应届生对企业的优惠政策

如题所述

  我国当前对企业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没有优惠政策,也没有免税规定。
  应届大学毕业生,即将毕业的大学学生。当大学学生进入其教育层次中的最后一学年的时候,这一年当中,该学生为应届大学毕业生。大学学生分大学本科和大学专科,即四年制本科的大四在校生,和三年制专科的大三在校生。
  实际上,当前应届大学生是企业招聘员工的主流,每年,我国有几百万的应届毕业大学生,根据我国2013年录取的大学生即为680万,也就是说这一届的大学生在2016年和2017年毕业的大学生每年将维持这个数量。
  这样大规模大学生就业,对国家就业形势确实是形成很多的压力,能够解决就业已经是需要全社会千方百计进行分流和安置,包括增加各种投资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加就业岗位,如果再给予税收的支持,恐怕国家财政也是无能为力。

  相反的,国家对于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弱势群体倒是出台很多优惠政策,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优惠和补贴等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招聘残疾人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以体现国家对困难群体的关心和爱护。
  第一、企业招聘下岗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相继制定出台了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扶持的优惠政策。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等。这些政策规定,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招用下岗职工达到职工总数30%的,并且与这些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可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出台国税发[2006]8号文件《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将之前已经到期的优惠政策进行延续。
  第二、企业招聘残疾人的优惠政策。
  而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缴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缴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的具体限额÷12。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

法律依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就业见习补贴。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条 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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