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第六十七条

如题所述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一、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条件
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具体方式,由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既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实施
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同时,他们也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认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过于苛刻或不合理。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应当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管理,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防止发生逃跑、干扰案件调查等行为。同时,也应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等。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解除
当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期限届满或者案件办结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则根据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刑罚措施;如果判决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则应当立即释放并恢复其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这些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既要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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