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强奸时装作配合,事后将其杀死,这算正当防卫吗?

如题所述

大家还记得在昆山发生的“龙哥”砍人被反杀案件吗?

还有“见义勇为反遭刑拘”的赵宇案;河北涞源反杀入侵者案……

近几年,多起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成为舆论焦点,引发社会热议,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法律专业名词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而说起正当防卫,在实践中总是存在很多疑问,我们也总会问,这难道不算正当防卫吗?

所以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到底是怎样的?

我们先来讲个案例:

小王是一间理发店的老板,喜欢在网上赌博,她自己开始赌的时候赢了些钱,不过基本都是到手就花光。

想着赌博来钱容易,赌得也就越来越大。

人有旦夕祸福,一次网络赌博中,小王很快输掉了自己的积蓄20万元。

她没有办法,就只好透支信用卡,最后无奈找到了胡某借款10万元,利息每天5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日结。

但是没想到,小王再次把钱输光了。

一个月之后就是还钱的日子,但是小王钱输光了,无法还钱,于是胡某就要求小王用身体抵债,一次一万,小王当然不敢,于是胡某就将其绑起来,最后小王无奈同意,但这也只是小王的迂回之策,第二天她还主动约胡某出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本案中,胡某要对小王“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小王捆绑了起来。

通常而言,这里胡某将小王捆绑起来的行为很明显就是该罪中所规定的“强制手段”,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

再加上胡某将小王捆绑起来的时候也不一定只是单纯的捆绑,还可能对小王本人进行了言语威胁,意在不同意就对小王本人实施恶害,这更加会压制小王的反抗。综上所述,胡某的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那么小王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呢?

小王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如下: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者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利益免受不法侵害的损害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本人的防卫(包括破坏侵害人本人的财物)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无限的防卫除外)我们来看小王捅死胡某时的客观状况究竟为何。

在小王捅死胡某之前,胡某的非法目的已然得逞。

时间已经到了第二天,小王此时假意答应了胡某自己依然会顺从胡某的意愿,胡某对此深信不疑。

我们也能看到,此时胡某本人并未有实际对小王的不法侵害行为(既没有捆绑小王,也没有对小王进行言辞威胁),他对于小王即将用刀捅向自己根本没有防备。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结论,此时小王趁胡某不被向小王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小王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我们可以看到,正当防卫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具备及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的。虽然我们肯定防卫人的主观动机,但是动机是动机,行为是行为。如果不对正当防卫进行合理的规制,势必会引起混乱。

那么在法律上到底是如何明确正当防卫的呢?

1、预知有人意图伤害自己,随身携带刀及其他防身武器的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举个例子:如果医生被患者家属骚扰,家属扬言要伤害医生,医生也认为这种威胁是实际存在而非空穴来风,所以在工作期间随身携带刀具或者棍棒之类的硬物。

后来家属真的兑现威胁,对医生进行人身伤害,这时医生拿出随身携带的武器将家属击伤甚至击毙了。

那么这种情况,在以往极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但在新标准下,医生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2、别人拿刀砍你,你可以拿刀砍回去

在原来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比对双方的伤势是否均等,如果防卫一方的伤势明显轻于加害一方,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而现今,最高检新的解释原则是,不以结果论防卫是否过当,而是以暴力手段论,只要暴力手段对等就可以认定正当防卫。

就比如你走在路上,遇到歹徒持刀砍向你,这时你也拿刀砍回去,在暴力手段对等的前提下,哪怕结果严重不对等,也认定正当防卫。

不过要注意的是,如果歹徒只是给你两个飞腿,你却掏出一把匕首把他刺个对穿,是不行的。

暴力手段要对等,也就是说对方采用什么级别的暴力,你才能回以什么级别的暴力,这一点很关键。

3、别人拿刀砍你,你夺下刀砍回去,砍着砍着对方跑了,你觉得不安全可以继续追着砍

还记得那个拿刀砍于明海却被对方反杀的那个“龙哥”吗?

那起事件就很明显的体现了这一点。

在这起案例里,警方最初认定于海明拾刀在手后,龙哥已经失去了继续加害的能力,于海明的做法有防卫过当嫌疑。

但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理由就是于海明认为龙哥跑回车里不能排除再次实施危险行为,所以追上去砍的几刀是因为自觉不安全,属于正当防卫。

4、只要加害方表现出行凶的可能性,受害方就可以按照已经行凶进行防卫。

如果A拿刀威B,要求B把钱拿出来否则就会杀了B,甚至用刀背触碰了B,这时B夺下了A的刀把A砍了。

在以前,这极有可能被认为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

但现在这就是正当防卫,因为B处在实质性的人身伤害威胁下,他并不需要揣摩A的真实目的就可以实施防卫。

当我们被暴力伤害,如果本能得躲闪及防卫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那么,用法律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就是句空话,法律的权威性就将受到质疑。

所以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在法律最大限度在哪,我们也需要把握,像上述案件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一旦增多,那么借着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的行为就会如雨后春笋一般冒出来,到时候,法律的规定就变为了僵尸条款,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也就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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