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和解是解决国际性商业争议的理想途径,因此,国际商会为促进争议的友好解决而制订了任择性调解规则。
1. 所有国际性商业争议均可提交给国际商会指定的独任调解员进行调解。
2. 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应向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缴纳规定的费用。
3. 仲裁院秘书处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给予其15天的时间决定是否同意或拒绝调解。
4. 一俟收到调解协议,仲裁院秘书处应尽快任命一名调解员。
5. 调解遵循公正及公平、正义的原则,调解员有权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必要的信息。
6. 调解程序的参与者应遵守保密原则。
7. 调解程序的终止条件包括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或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声明不愿继续调解。
8. 调解程序终结时,调解员应向仲裁院秘书处提交和解协议或调解不成的报告。
9. 仲裁院秘书处根据争议的性质和重要性确定调解程序所需的费用。
10. 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员不得在以后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充任仲裁员或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11. 双方当事人同意在以后的任何诉讼或仲裁程序中不得提供调解过程中的某些信息作为证据。
仲裁规则
1.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附属于国际商会的国际仲裁机构,负责解决国际性商事争议。
2. 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员应与争议各方无利害关系。
3. 当事人应向仲裁院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指定仲裁员。
4. 被诉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仲裁员人数及人选提出意见,并指定仲裁员。
5. 被诉人可提出反诉,申诉人可在知悉反诉后提出抗辩。
6. 仲裁员应采取适当方法确定案件事实,并可任命专家。
7. 仲裁员应考虑合同规定和贸易惯例,并应确定仲裁地点和使用的语言。
8. 仲裁员应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9. 裁决应视为在仲裁地点和仲裁员签署之日作出。
10. 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双方当事人应承担执行裁决的义务。
11. 仲裁裁决原文应存放于仲裁院秘书处,仲裁院和仲裁员应协助当事人履行其他手续。
12. 仲裁院和仲裁员应参照本规则的精神处理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并保证裁决能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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