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构与职责

如题所述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第二章着重于阐述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即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承担起行政复议的职责。其法制工作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处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日常事务,包括接收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组织案件的审理,草拟复议决定等。

此外,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人员名单需上报给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以确保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七条详细列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具体职责:首先,接收并处理行政复议申请;其次,进行必要的调查,获取相关证据;接着,主持并进行案件审理;同时,草拟复议决定,并处理或转交对相关规定的审查请求。对于涉及敏感信息的案件,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此外,行政复议机构还需整理案卷,负责归档工作,并处理与行政诉讼相关的事务。对本部门或下级部门违反规定的行为,他们有权提出处理建议。同时,他们还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以提升整体工作效率。

最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还包括其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确保了行政复议工作的全面和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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