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如题所述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我公司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鲁应急发〔2022〕3号下发的《关于强化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工作严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的意见》有关要求,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范围
在本单位内存在下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
(一)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隐患;
(三)重大安全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区应急管理机构或我公司主要领导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实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举报电话: ,本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进行登记、处置、答复、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
根据举报人的举报内容,予以受理和查处。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对举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举报奖励
对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尚未知情立案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1、举报重大隐患、差错,重大安全违法行为,对举报人奖励300元至500元;
2、举报各类漏报、瞒报死亡事故的,对举报人奖励1000元至10000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工作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相关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受举报单位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本单位举报人或将
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七十三条 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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