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私搭乱建

如题所述

私搭乱建的界定:在居住密集区,未经规划部门受理审结许可或经消防部门鉴定评审,私自在房屋周围的标准外,利用公共消防通道或逃生通道(也就是房屋产权证上面所规定的面积)建有公共隐患的建筑或临时建筑。
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健不符合城乡总体规划,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污染环境,严重影响消防逃生进出安全的建筑物称之为乱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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