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法行为认定和处罚

如题所述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人们不仅关注解决温饱问题,而且开始关注生活质量问题,希望拥有一个安宁和谐的生活居住环境。对于制造噪音干扰他人、邻里生活的,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制造噪声干扰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是指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本行为违反了国家机关防治噪声污染的管理活动,侵犯了邻里的生活安宁权。本行为所称的噪声,是指社会生活噪声,而不包括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交通运输噪声。

      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制造噪声,主要包括商业经营活动、娱乐场所、家庭使用的各种音响器材,如音箱、高音喇叭、乐器等,音量过大,或者在休息时间装修房屋噪音过大,在居民区内停放的机动车防盗报警器长时间鸣响,经告知后不及时纠正等等,影响他人的正常体息等。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就构成本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的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其法律依据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58条。

      什么情况下认定本行为的“干扰”?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 - 2008 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为50dB (A),夜间为40dB (A)。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昼间不得超过40dB (A).夜间不得超过30dB (A);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同样是昼间不得超过40dB (A),夜间不得超过30dB (A)。

      当然,噪声是否构成“干扰”,主要在于他人的感受,看噪声是否对他人生活、工作或者休息造成影响。如果超过标准但周围居民不在家或者不认为是有景响的,也不构成“干扰”。

      查处此类案件时,一般不需要进行噪声检测。如果有3户以上的居民证实,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制造的噪声干扰自人正常生活的,即可认定为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如果查办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但是报案人对公安机关的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使用噪声检测仪进行检测,或者委托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噪声检测。

      为构建和谐社会,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以教育、调解为主,对于听从教育并改正的,可不予处罚。对不听从调解和教育,确需处罚的,应当先适用警告处罚,经警告处罚后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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