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侵权,主要是判断是否引发误认或混淆等。
一、关于他人同名商标作为自己企业字号的侵权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关于他人同名字号作为自己企业字号的侵权认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4月5日)
四、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 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 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五、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
(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 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六、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 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七、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5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 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恶意登记的不受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