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贸代理制的法律依据始于1991年国家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在这种制度中,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和企业代表无经营权的企业和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其产生源于中国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代理关系并非完全自愿,代理人仅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间接代理则代理人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权利义务由代理人承担,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由委托代理合同规定。通常,人们提及的外贸代理制主要指间接代理及其相关制度。代理人需具备企业法人的一般权利和行为能力,同时具备外贸经营权,否则必须委托有权限的公司进行进出口业务,且必须以外贸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
外贸代理制涉及两种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委托合同,以及受托人与外商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通常通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解决,委托合同纠纷则由国内法院处理。这种制度在中国国情中发挥作用,有利于工贸和技贸结合,提高经济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促进进出口业务发展。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外贸代理制的一些规则和做法已不完全适应当前形势,存在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这需要结合新的市场环境和政策调整,进一步优化外贸代理制,以更好地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竞争。
外贸代理制是指外贸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代生产、订货部门办理进出口业务,收取手续费,盈亏由委托单位负责的一种制度。外贸代理制是指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理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外贸代理制能够促使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相结合,使生产企业直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有利于促进工贸结合,技贸结合,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