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区公共收益分配

如题所述

1.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和收益分配,应遵循业主之间的约定。若无明确约定,则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来确定。
2. 民法典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时,需扣除合理成本,剩余部分归业主共有。
3. 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则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与义务并存,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逃避应承担的义务。
5.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方向包括: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经业主大会投票决定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增设;开展业主公益活动;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补贴;审核业主委员会工作和经营性收益的第三方邀请费用;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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