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如题所述

1、财保合同的特征:

(1)填补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最大的弥补即填平,不得因保险事故而受益。

(2)一般都是短期合同,一年一签,性质上为债的关系,投保人不按期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投保人交纳保费。

2、重复保险

(1)重复保险的特征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且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重复保险在我国法律是允许的。

(2)重复保险的赔付原则:分摊原则,各保险人按照比例清偿,各保险人赔付的总额不超过保险价值;允许不足额保险,发生事故后按照保险金额来赔付;注意人保合同中的重复保险采用保额累计原则。

3、责任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4、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引起。

(2)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必须以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为基础,保险人在赔付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赔偿范围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处取得的赔偿。被保险人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仍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赔偿。

(3)被保险人放弃向侵权人追偿的处理。

A、保险人赔付之前放弃的,放弃范围内免除保险人的赔付义务。

B、保险人赔付之后放弃的,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放弃行为无效,不影响保险公司的代位权利。

(4)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5)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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