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违规占用小区公共房和公共区域,物业是否有责任?

如题所述

有责任的,在未经规划变更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更不能以讼争房屋的面积未摊入公用建筑面积作为认定其用途的依据。
法律分析
讼争房屋依法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将会所的所有权归还给小区全体业主。因为,讼争房屋作为小区的公共配套会所(活动室),其性质应属于该条规定的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依法应属于业主共有。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依法为业主共有,但个别业主或物业公司并非不能使用,前提是业主、物业公司在使用时是否满足了一定的条 件,这也是区分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重要标志。如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物业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此外,还应考察业主或物业公司在使用上述部位和设施时是否履行了对应的义务,即是否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等,以真正达到使用和所有适当分离,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在使用时一般不得改变用途。如果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目前,一些业主对上述部位改变用途后进行使用,又未经过合法的变更手续,对于这些纠纷应按以下原则调处:如属于确需改变用途的,告知业主补办相关手续;如擅自改变又无合法理由的,应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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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09
物业公司负有管理整个小区的责任,其中就抱愧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用房和公共区域的职责。因此,如果开发商违规占用这些地方而物业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的话,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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