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财产保险合同相比,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的特点

如题所述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上传者:red
相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征:
(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这种原则具体表现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仅得按其实际所受的损害请求保险人赔偿,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损失,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根据保险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额赔偿。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额赔偿,法律对重复保险实行责任分摊原则。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财产的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在财产保险中,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向该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选择权,即是说,或被保险人可以请求保险人予以赔偿,或被保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了赔偿,那么,它则必须将对第三人的求偿权让渡给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额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代位求偿权的例外。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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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3
人身保险具有专属性,不可替代性,在合同签定的规定也更加严格。
第2个回答  2021-12-04
那么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个特点,它的保险标地呢不再是财产,而是我们人的本身,包括我们的健康啊这个生命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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