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是唯物主义吗?

如题所述

奥地利马克思主义(Austro-Marxism)这个名称是指从19世纪末到1934年特别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在维也纳兴起的一个马克思主义思想学派,它的最著名的成员有麦克斯•阿德勒、奥托•鲍威尔、鲁道夫•希法亭和卡尔•伦纳。

简介
  在1904年创办的《马克思研究》是这个新思想学派的第一次公开亮相。这个刊物是由阿德勒和希法亭编辑的,一直到1923年不定期出版。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所有主要早期论著见诸于此。1907年创办的新理论杂志《斗争》,使这种以其独特风格来论述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方式得以巩固。这个刊物很快地就跟考茨基主编的欧洲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刊物《新时代》分庭抗礼。同时,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积极地促进工人教育事业,并在迅速发展起来的奥地利社会民主党中起领导作用。

基础
  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观念和理论的基础主要是由阿德勒加以详细论述的。他认为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社会学知识的体系……关于社会生活以及其因果关系发展规律的科学”(见“参考书目”○6,第136页),阿德勒在他的最早主要著作中,仔细地分析了因果关系和目的论的关系(见“参考书目”○7)。他在这一著作以及后期著作中都强调因果关系的形式的多样化,并坚持说,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是“机械的”,而是以意识为媒介的。他在一次有关意识形态的探讨中强烈地表达了这一思想,指出:甚至“经济现象本身也不是唯物主义意义上的‘物质’,而是明确地具有‘精神的’特征(见“参考书目”○8,第118页)。在阿德勒看来,马克思的社会理论的基本概念是所谓的“社会化的人类”或“社会联合”,他按照新康德主义的方法将其看作为一种“在超验上既定的知识范畴”(见“参考书目”○6),也就是一种由理论提供的、而不是由作为一种经验科学前提的经验所产生的概念。阿德勒指出,正是对这一概念做了系统的阐述,才使马克思成为真正的社会科学的创始人。

思想结构
  阿德勒关于马克思主义是一种社会学体系的思想,提供了一个广泛地影响并指导整个学派工作的思想结构。这在希法亭的经济分析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希法亭在对边际效用经济理论所作的批判性研究中(1904年),提出了跟个人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的心理学派”相对立的命题,即认为马克思的价值学说是以“社会”和“社会关系”的概念为依据的,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其目的是揭示经济现象中的社会决定论”,其出发点则是“社会而不是个人”。在1910年发表的《金融资本》的序言中,希法亭还特别引用了阿德勒的观点来论证:“所有(马克思主义的)研究的唯一目的——甚至有关政策问题——是去揭示因果关系”。希法亭在《金融资本》中的目标,确实是要通过对信用货币和股份公司的增长的分析,通过对不断增长的银行势力的分析,以及通过对实行垄断的卡特尔和托拉斯在经济中上升为统治地位的分析,来揭示资本主义最近发展阶段中诸因果要素。在这本书的最后部分,他从这些变化中推演出帝国主义发展阶段的必然性,并概要叙述了帝国主义的理论(参看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世界市场条目),为以后布哈林和列宁的研究打下基础。

重要性
  从鲍威尔和伦纳关于民族研究中,也可以看到把马克思主义当作一种社会学理论的重要性。鲍威尔在1907年发表的《民族问题和社会民主党》一书,着手对民族和民族性进行理论的和历史的分析,并得出这样的结论:“在我看来,历史已经不再反映民族的斗争;而是民族本身表现为对历史斗争的反映。因为民族只有在民族特性中,在个人的民族性中被表现出来;而个人的民族性只是其受社会历史、劳动条件和技术发展决定的一个方面”。伦纳则更多地注意到哈布斯堡王朝中各民族的法律和宪法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种种跟社会主义运动争夺民众支持的民族主义运动),他还根据当时的情况发挥了一个令人感兴趣的思想,即在社会主义统治下把帝国改造为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它最终可以给作为未来的世界共同体的社会主义组织提供一种模式。

  然而,伦纳最突出的开拓性贡献是提供了一种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社会学。在1904年发表的《私法机构及其社会功能》这部著作中,他以现行的法律规范制度作为出发点,试图说明同样的规范是如何地为了适应社会变革特别是经济结构的变革而改变其功能的。可是,在结论部分,他提出一些更为广泛的问题作为法律社会学的主要问题,法律规范如何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很清楚,伦纳在这里也象在他的论著的其他地方所表述的那样,把法律看作是在维持或改造社会关系中起一种能动的作用,而不只是对经济状况的一种反应;他还援引了马克思在《大纲》导言中一些有关法律的论述来支持这一论点。阿德勒也同样地致力于制定马克思主义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他批判了凯尔森把法律当作一个封闭的规范系统的“纯粹法律理论”,指出这一理论只限于表述各规范要素在逻辑上的相互依赖,而排除了对法律的道德基础以及社会发展背景作任何的考察(见“参考书目”⑨)。在阿德勒的研究过程中,他从一些细节上考察了社会学的法律理论跟正规的法律理论的差别。

社会学论文
  除了以上介绍的主要著作外,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还发表了许多其他引起较大关注的社会学论文。例如,他们是属于最先系统地考察“进行干预的国家”不断参与经济的马克思主义者。在1916年发表的关于“马克思主义问题”的一组文章中,伦纳指出:“国家渗透进私有经济直到其基本的细胞,不是使少数工厂国有化,而是通过有意的自觉的调节控制经济中所有私有成分”。他接着说:“国家权力和经济开始合并……国民经济被看作是国家权力的一个手段,而国家权力则被看作是强化国民经济的一个手段……这就是帝国主义时代”。同样地,希法亭在1915年到1924年中发表的文章中以他在《金融资本》中的分析为基础,发展了一种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的理论。在这里,国家被看作开始具有为着所有人利益而自觉和合理地组织社会的性质。在有组织的资本主义中,存在着两方面发展的条件。如果工人阶级能够夺取政权,便向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并实现合理的社会生活的集体秩序;如果资本主义垄断集团继续保住他们的政治统治,就会发展成一种团伙的国家。这后一种可能性在意大利和德国以法西斯的形式实现。而且,对有关法西斯运动所以能出现并得胜的社会条件,鲍威尔在1938年提供了一个最为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的阐述(参看法西斯主义条目)。希法亭自己在他的后期著作特别是在其未完成的著作《历史问题》(1941)中,提供了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激烈修正的纲要,即认为国家(首先是现代民族国家)在社会构成中具有独立的作用。他特别指出,在20世纪中有一种深刻的“变化发生在国家对社会的关系中,这是由于经济隶属于国家的强制力量而形成的。随着这种隶属的过程的产生,……国家变成了极权国家”。(参看极权主义条目)。

意义
  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也很注意在20世纪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构成的变化及其政治上的意义(参看阶级条目)。阿德勒在针对德国工人阶级运动失败和破裂而写的一篇题为“工人阶级的变态”的重要论文中,提到“即使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无产阶级的概念已经表现了一定的分化”。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人形成了它的主体,失业的工人后备军(参看劳动后备军条目)是第二层次,在这两者下层的是流氓无产阶级。他接着论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使无产阶级的结构发生了这样的变化,以致“我们能不能说它是一个单一的阶级都成了问题”,这种变化代表了新的现象。按照阿德勒的说法,在这种新的无产阶级中存在几个明显的阶层,从而出现了经常冲突的三种基本的政治倾向:由技术工人和机关雇员构成的工人贵族;城市和农村中有组织的工人;永久或长期的失业者。阿德勒进一步论证说,甚至在工人的主体中,各种组织的发展也引起了劳动者之间的致命性的劳动分工:一方面是不断扩大的领取薪金的职员和能主动地做出决定的代理人:另一方面是广大被动的会员群众。他总结说,正是由于这种社会经济状况和政治态度的分裂,使工人阶级在面对法西斯运动时表现了软弱。

二战后著作
  伦纳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著作(特别见于他死后发表的《现代社会变化》)中,集中研究了新产生的社会阶层——公职官员和私人雇员——即被他称为领取薪金的雇员构成的“服务阶级”,他们的雇佣合同“并不产生一种雇佣劳动的关系”。这个新阶级出现在工人阶级身旁,倾向于跟工人阶级交叉结合,逐步混为一体。伦纳还注意到,“工会斗争使工人阶级中很大一部分人取得跟官员们相同的地位”(见该书第214页)。他在结论中叹息许多马克思主义者以肤浅和粗心的态度对待“社会阶级的形成,首先是各阶级不断重新组合的实际研究”,并且断言;“在马克思《资本论》中出现的(科学地说必定要出现的)工人阶级已经不复存在”(同上)。

  在早些时候,鲍威尔也从一个不同的方面,即通过对俄国和德国革命中工人和农民的状况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比较考察,通过在1923年对奥地利革命所作的详细分析,对阶级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他在各种论著(特别见鲍威尔在1936年的论著)中,也考察了苏联在无产阶级专政转变为最强大的官僚专制时出现的新统治阶级。

  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在斯大林时期,随着正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在国际影响方面上升到统治地位,奥地利马克思主义学派在某些程度上黯然失色;以后在1934年,这个学派又由于奥地利法西斯主义的胜利而受到极大的破坏。然而,在过去10年,对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兴趣又有相当大的恢复。人们今天对它再一次进行广泛地讨论,既讨论它作为马克思社会学的一般结构(尽管它的“实证主义”倾向使它事实上被作为社会科学领域中的实证主义而受到重新批判),同时又探讨它对发达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和变革的主要问题所进行的实际研究。

参考书目
  ①奥托·鲍威尔:《什么是奥地利马克思主义?》(1927),英译本见博托莫尔和古德编辑的《奥地利马克思主义》一书,1978年出版。

  ②汤姆·博托莫尔和帕特里克·古德编:《奥地利马克思主义》,1978年英文版。

  ③彼得·海因特尔:《学说与意识形态》,1967年德文版。

  ④列泽克·科拉科夫斯基:《马克思主义的主要流派》,第2卷第7章,1978年英文版。

  ⑤诺伯特·莱泽尔:《在改良主义和布尔什维克主义之间——奥地利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实践》,1968年德文版。

  ⑥麦克斯·阿德勒:《科学争论中的因果关系和目的论》,1904年德文版。

  ⑦同上作者:《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论社会学方法和法学方法的区别》,1922年德文版。

  ⑧同上作者:《康德和马克思主义》,1925年德文版。

  ⑨同上作者:《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学》,1930年德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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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09
【唯物论主义】是一种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认为在意识与物质之间,物质决定意识,意识是客观世界在人脑中的反映.也就是说“物质第一性、精神第二性,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精神是物质的产物和反映”.唯心主义(idealism)即唯心论,又译作理念论,是哲学中与思想、心灵、语言及事物等彼此之间关系的讨论及看法.马克思主义认为唯心主义是哲学两大基本派别之一,是与唯物主义对立的理论体系.在哲学基本问题上主张精神、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即物质依赖意识而存在,物质是意识的产物的哲学派别.唯我论 solipsism 认为世界的一切事物及他人均为“我”的表象或“我”的创造物的哲学观点.它是极端的主观唯心主义的逻辑结论.典型代表者有18世纪英国哲学家G.贝克莱、19世纪奥地利物理学家E.马赫等人.他们把世界看作是个人感知的结果或个人精神创造的产物,认为只有自我及其意识才是唯一真实的、本原性的存在.
第2个回答  2020-10-09
唯物主义是一种有限论[1],与无限论(不可知论)[2]和一神论[3]对立。唯物主义承认世界是可知的,但是否认有全知者(神)存在。唯物主义认识到上述论断包含矛盾,但是不试图解决这个矛盾,而是把它承认下来,认为万事万物都是包含矛盾的,越矛盾就越真实[4]。一神论也承认矛盾是存在的,但是否认矛盾的普遍性和真实性,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但是有可知者必然先有全知者(神)存在,而且唯有全知者(神)是真实的[3]。
根据本原数目的不同,唯物主义分为两种,一元论和二元论。一元论的唯物主义只承认物质一个本原,也称之为机械的唯物主义。二元论的唯物主义承认物质和运动两个本原,也称之为辩证的唯物主义。辩证的唯物主义没有区分自然的运动和人的运动,对人的运动也不作生产、实践和思辨的区分,认为它们在本质上一样的,可以用时间作为尺度统一衡量[5]。
唯心主义分为两种,二元论和三元论。三元的唯心主义除了承认物质本原外,还把运动区分为了高级运动(思辨)和低级运动(其它运动)两个本原,认为高级运动可以衡量低级运动,而低级运动不可以衡量高级运动[6]。二元论的的唯心主义不承认物质本原,其它方面与三元的唯心主义相同。
综上所述,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共有的学科为,物理学和伦理学(包括美学,道德学,经济学,政治学等)。唯物主义特有的学科为逻辑学(包括第一哲学,形而上学,神学等)
第3个回答  2020-10-09
是一种哲学思想,这种哲学思想认为在意识与物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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