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生育津贴新政策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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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3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3月20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根据省医保局统一部署,我市就生育保险待遇事项进行调整,待遇水平进一步提高。

一、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及范围: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生育、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生育津贴。机关、财政核拨或核补的事业单位参保人员按原渠道领取工资,不享受生育津贴。

二、生育津贴计发方法及时间标准:

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每月30天进行折算,按日计发,时间标准如下:

(一)顺产128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含异位妊娠)的15天;怀孕三个月及以上流产的42天;怀孕七个月及以上流产的98天。

孕期妊娠月以28天即4周为1个月计算。

(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宫内节育器的7天;摘取宫内节育器的3天;输卵管结扎的30天;输精管结扎的15天;输卵管复通术的30天;输精管复通术的15天。

生育或流产时合并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天数按就高原则领取、不叠加享受。

(四)上年度无生育保险征缴记录的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其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发。



扩展资料: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支付,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职工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我市规定的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保费用的。

其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执行我市医疗费用免责期政策。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参考资料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生育津贴新政策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兰陵县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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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0-12-08

生育津贴2018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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