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如题所述

一、1999年6月10日~2004年1月1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及其修改批复(法释[2000]34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存、贷款利率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第六条的规定,自1999年6月10日起,加入收藏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降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因此,此阶段审理案件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其计算标准均为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
  二、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贷款利率作了修改。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其中第三条将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由现行的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修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2004年1月1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尚不能确定,使审理案件的法官为难。
  (一)、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
  因万分之二点一的逾期贷款标准已被明令废止并由其它标准取代,故再援用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裁判案件,于法无据。
  (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不具有可操作性。
  银发[2003]251号文件改变了过去直接确定逾期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方式,而是援引“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这样, 设为首页 当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时,则无法按照法释[1999]8号、法释[2000]34号和银发[2003]251号文件来最终确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三)、自2004年1月1日至今,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来解决此问题。
  很遗憾,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问题,人民法院未能跟上中国人民银行的政策变化。自2004年1月1日至今,尚未作出任何反应。
  四、现如今的司法实践中,可能判决的几种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
  (一)、仍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标准。
  不知网友是否注意到:法释[1999]8号和法释[2000]34号司法解释在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使用的措词均为“可以”,而非“必须”。因此,承办案件的法官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不具有可操作性,那么一切照旧就成为许多法官的合理选择。
  (二)、变通适用现行逾期贷款利率。
  在非借款合同中,若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则可以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具体而言,截止起诉之日,违约一年~二年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二年~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超过最长贷款年限的(目前为5年),按最长贷款年限(即5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三)、不支持逾期付款违约金。
  少数法官可能会以“原标准废止,新标准无法适用”为由,拒绝保护债权人的此项权益。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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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3-11-30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根据具体合同约定,无统一标准。以下为可能的计算方式:
1. 固定比例: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计算,通常是按未支付金额的每天或每月比例计算。
2. 基准利率:逾期付款违约金可以按照国家或地区的基准利率计算,乘以逾期未支付金额,再乘以逾期天数得出。
3. 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具体的计算方式,例如指定固定金额或特定利率等。
4. 实际损失:逾期付款违约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即根据供应商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总结: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合同约定而异,可以是固定比例、基准利率、合同约定或根据实际损失计算。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如何计算违约金,以确保双方权益平衡。扩展资料显示,在商业交易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往往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各国法律体系和行业规范也可能对此作出一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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