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故意伤害罪案件适用刑罚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如题所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故意伤害罪适用刑罚的指导意见 (2004年12月2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故意伤害罪的刑罚适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构成故意伤害罪 。 第二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按下列情形处罚: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轻)的,处管制、拘役或者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轻微 的,可以 免于刑事处罚 。 (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偏重)的,处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 不适用缓刑 : (一)拒不赔偿的; (二)致多人轻伤的; (三)曾因殴打他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治安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以残忍手段致人轻伤,情节恶劣的; (五)其他适用缓刑可能再危害社会的。 未成年人犯 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 适用缓刑时,可以不受上述情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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