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充分履行才能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充分履行才能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医务人员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时才能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注意说话方式和态度,对患者态度要亲切和蔼,语言要温和,避免恶性刺激,不要对患者态度冰冷或不理睬。
知情权,是指患者对自己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等有知情的权利。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
患者医疗知情同意权实现困难主要体现在四个大的方面:
1、来自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这种专业性使绝大多数患者难以真正知情;
2、医务人员存在不尊重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形或医务人员缺乏人文素养,很难有效告知;
3、患者自身认知能力存在差异,在医务人员积极认真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部分患者也难以真正理解;
4、知情同意权与保护性治疗之间缺乏平衡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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