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这是一个度的问题,这个度有详细的界定,包括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等等。简单说,引起防卫的原因消除之后就不要再“防卫”了。再具体的就要看具体的案例了。
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昆山宝马男反杀案,有人说,龙哥已经往车上逃跑,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对骑车男子已构不成威胁了,但是大家没有考虑到这样的情况,花臂男既然能拿出80厘米的砍刀,谁知道车里还有没有更凶悍的利器了,所以只有“先下手为强”,否则就会“后下手遭殃”了。
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如果电动车男子没有奋起反抗,恐怕被砍伤或者砍死的就是他自己了。于情于理,他的反击都是迫不得已才做出的自保行为,个人认为不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这个判罚完全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