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与身份证和户口本名字不一致,人事局不予批工资,要所在派出所出曾用名证明,派出所不给开怎么办?

如题所述

(1)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需增加的"曾用名"必须是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2)已满16周岁公民要求变更现用姓名的,由本人填写申请报告,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证书原件及有关证明(有单位的要有干部 履历表或招工表并由单位核实签意见盖章),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县级 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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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8-09
找户籍地公安局户政科咨询一下,应该能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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