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怎么说?

如题所述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的协议,不同于劳动合同,应该适用合同法,根本不可能也不应该适用劳动法,如果适用劳动法,那么其他劳动法条文就业应该适用,还要上养老、医疗、工伤保险,那么还怎么谈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现行法律均未明文规定“劳务合同”这一概念 劳务合同内容主要是劳务项目名称、数量、质量、价款金额、履行时间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发生争议解决方法等。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条款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除非劳务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对合同条款充分协商。 因此,劳务合同的加班费问题仍应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调整。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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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第四十四条具体怎么说的?

追答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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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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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5
我干活,你出钱,就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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