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法律中没有讹人的说法,只有敲诈勒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2、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1、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因此在现实中正确的认定敲诈勒索罪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2)敲诈勒索罪和绑架罪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务的,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绑架人质,以释放人质为条件索要财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继续扣留人质相威胁的,索要财物的,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行为人实施暴力威胁抢劫财物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当场劫取财务应定抢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胁敲诈勒索的情形,行为人扬言将要施加暴力相威胁,从而以后索取财物的应定敲诈勒索罪。
因此正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是: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威胁强迫当事人将来给付财务的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是当场施加暴力相胁迫并且当场劫取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敲诈勒索罪
在中国讹人犯法。 犯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冒充警察,恐吓勒索
2017年7月9日,被告人贺某湖伙同同案人游某等人(已判刑),驾驶面包车在天河区某工程勘察院附近,冒充人民警察对经过的张某进行检查。
以张某制作假烟为由,用手铐控制其人身自由,将其带上面包车进行殴打、恐吓,抢走张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5000元、诺基亚、苹果手机各1台。
强行将张某的支付宝账户余额10200元转账至同案人账户上,用张某的支付宝“花呗”为他人手机号码充值人民币499元,在抢得财物之后将张某放走。
同年7月31日,被告人丁某、贺某湖伙同多名同案人(另案处理),持刀、棍、辣椒水到白云区某超市后停车场旁李某的档口内,对李某实施殴打并喷辣椒水,砸坏档口内麻将机、液晶电视机、液晶显示器、不锈钢茶水桌等。
以收“保护费”为名向李某索要人民币5万元,后因被公安人员抓获而未能得逞。经鉴定,上述砸坏的物品共价值人民币52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贺某湖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贺某湖结伙冒充警察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
两被告人结伙敲诈勒索公民财物属恶势力犯罪,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丁某、贺某湖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湖犯敲诈勒索、抢劫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法院判决:
被告人贺某湖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总和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
被告人丁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并追缴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