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哪些复议前置和复议选择都有哪些,如何区分呢?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给你举个例子,涉及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就是复议前置,必须先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此之外,能够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可以进行选择。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追问

谢谢,对于最终裁决,还有没有救济途径了?有类似请求检察院抗诉或者自己申诉的规定么?

追答

最终裁决做出后,没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了,包括检察院也无权抗诉。

追问

那上访可以么?比如到最高法反映情况可以么?谢谢,我问了这么多,呵呵

追答

没有用,最高法也无权改变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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