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因为醉酒后胡闹,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期间白板写名字站在高度表前拍照、留十指电子指纹、笔录(被调查人签字、画押)等调查取证工作都做了。当时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懂,一直担惊受怕。后通过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稍稍放心,但还是有一些疑问,求法律达人解惑!谢谢!在被调查过程中,一度担心会被行政拘留。就在最绝望之时来了一位警官对我说“不是什么大事,这次就不对我进行处罚,给个口头警告,以后注意点云云”便让我离去。没有罚款也没有任何纸质材料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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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种类有:
(一)警告;(二)罚款;(三)行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2.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3.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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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口头警告是否等同于《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警告”处罚?
2.会否存在“已处罚,但未给予被处罚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
3.我通过外地的一位朋友的朋友(其是警察)查询,没有记录。但不确定被《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信息是否可以异地查询!
4.是不是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过的对象,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触犯刑法且被法院判决过的对象,无法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若没有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可以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吗?
谢谢大家了!
明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