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7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因此,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因此,第二审程序可以书面审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