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4

2010年9月20上午8时许,某市公汽公司司机朱某为便于对所驾中型客车进行例行保养,将车从车库驶出,停放于车队大院内。用水冲洗客车后,朱某打开引擎盖发现引擎较脏,便找来鬃毛刷和一小桶汽油对发动机实施洗刷。数分钟后,发动机突然起火,并很快引燃了朱某沾有油迹的工作服和小桶内的汽油。当朱某携带着火的油桶绕出车门,直奔距停车地点10余米外的泥浆池时,全身已被引燃,在场职工用稀泥浆迅速扑灭朱某身上的火苗,并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检查,朱某身上有60%的烧伤面,于次日7时30分死亡。
案发后,公汽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在经过现场查勘后,保险公司查勘人员出具了报告称:为使被保险车辆不受重大损失,司机朱某将油桶抱出车外,造成严重烧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失950元。
请分析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说明理由。


当然应该给付
今年2009年的新版保险法规定:
1.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两年后,自杀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原条文: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新保险法多了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3.
新保险法已于2009.10.01日起,正式生效。

案例中朱某已入保3年,无论从自杀来讲,还是投保人没有履行义务告知而言,保险公司都理应理赔。
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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