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两年没交物业费,本人为承租人在一年的租期内交款时被要求房主补齐两年费用方可付款,房主不补要求我们把一年的物业费交给他。由于租期内没有付款本人认为也没有享受到这一年的物业服务,向房主索要物业发票房主也不给,并生成和我们没关系。请问专业人士,这个物业费该不该交给房主,如果走法律程序是否能打赢官司?
合同是这么写的 “承租方交付在租期内产生的物业费”房主总共欠下三年的物业费 我需要交付最后一年的物业费。 如果这钱交给物业我觉得合理 但是物业不收 现在房主要求交给他,他也不是物业管理办公室 也不能出具发票 这钱就不能随便给他了是吧。官司并不是我想打是房主扣着我的押金不给(押金远比物业费多),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