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山东省教育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加强高等院校
校卫队建设的意见
1998年1月4日·鲁高工委[1998]1号
各高等院校,各市地教委、公安局、处,胜利油田公安处:
为加强我省高等院校校卫队建设,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教委、公安部[97]教政字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的通知》和《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院校校卫队是学校保卫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履行校园安全保卫工作任务的自防自卫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守卫校门、校园巡逻、守护重点要害部位,维护校园秩序,参与治安管理,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生产和师生的安全服务。
二、校卫队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好下列职责。
⒈守卫校门。依照学校校门出入管理制度,查验出入校园的人员、车辆及其证件和手续,严格执行外来人员出入登记制度;
⒉校园巡逻。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犯罪行为,抓获和扭送各类犯罪分子;
⒊守护重点要害部位,防盗窃、防破坏、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事故、犯罪现场;
⒋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学校内部大型集会和文体娱乐活动的治安秩序,参与处置突发事件;
⒌承担义务消防工作;
⒍完成学校保卫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校卫队在履行职责时,学校应赋予其以下权利:
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定,对出入校园和重点要害部位的人员、车辆、物资有权询问和查验;对可疑人员、车辆、物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⒉对校园内发现的可疑人员有权询问;对违法行为有权制止;对现行犯罪嫌疑人员有权扭送公安机关。
校卫队员在履行校园治安秩序的工作中,必须努力做到:
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⒉遵守法纪,严格纪律;
⒊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⒋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⒌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⒍救助危难,热情服务。
三、校卫队可按校(院)常住人口(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住校区内其他城镇居民、暂住人员)的千分之三至六的比例配备。校园规模较小、区域分散、治安情况复杂的,还可适当增加。
选用校卫队员必须严格审查,择优录用,保证质量。选用校卫队员的条件是:
⒈十八岁以上的青壮年,身体健康;
⒉身份、户口证件齐全,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
⒊政治思想好,作风品德端正;
⒋工作认真负责,敢于坚持原则;
⒌自愿从事校卫队队员工作。
校卫队员被选用后,可按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校卫队要健全组织管理机构。可根据情况设队长、指导员,校卫队人数较多的还可配备副职,人员由保卫部门在学校干部中选拔,经人事部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聘任。班(组)长由保卫部门和校卫队负责人在队员中选任。
校卫队应建立党团组织,坚持党团生活制度,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四、校卫队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和日常生活管理制度,实行正规化、规范化管理。要制定政治学习、业务训练计划,由保卫处(科)组织实施。对新招收的校卫队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值勤。
校卫队员值勤时,着全省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校卫队标志。服装颜色、式样、标志必须区别于人民警察及其他国家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服装、标志由省公安厅文保处监制,所需经费由学校自行解决。
校卫队员应集中住宿,并经常保持一定的备勤力量,以应付各种突发事件。
五、校卫队员中聘用的临时工,考虑其工作的艰苦性、危险性,其工资可高于本校同类临时工工资的百分之十至二十。为适应工作需要,校卫队可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防卫器材和办公室,应有训练场地和训练器材等基础设施。一时难以配齐的应列入学校总体规划,逐步配齐,直至完善。
六、校卫队员个人或集体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学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工作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按校规、校纪予以处罚;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者,学校应与其终止聘用合同,并移交有关方面依法依纪处理。
加强高校校卫队的建设和管理,是维护高校治安秩序,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措施,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对上述意见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中共山东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
山 东 省 教 育 委 员 会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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