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有什么区别?我国宪法规范的表现形式除了宪法典宪法性法律,还有宪法惯例还是判例

如题所述

宪法惯例,通常指国家政治生活中形成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为社会普遍承认和、遵循的具有连续稳定的习惯或传统做法。如我国的政协会议一般在人大会议前召开,政协委员列席人大会议等,就是多年形成的惯例。惯例在英国宪法中占有更重要的地位,被认为是理解英国宪法的关键,如国王的权力和法律地位等等。
宪法判例,是判例法国家(主要是英美法国家)的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关于国家重大问题的判决而导出的宪法规范。这种宪法判例对下级法院有规范作用。我国目前宪法司法化还没有真正形成,因此,也无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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