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公证和法院判诀的异同

如题所述

1、公证只是一种见证的形式,相当于对某一法律事实(合法的事实)进行见证,证明这事儿是真实的,合法的,真正发生过的。可以公证必须公证的事项五花八门,很多很多。比如证据公证以固定公证证明证据的真实性等。但公证没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公证法没有赋予公证机关定纷止争的权利。“定纷止争”的功能只有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这由民事诉讼法等三大诉讼法以及其它实体法规定的。
2、法院判决就是“定纷止争”功能的体现。某一项争议,通过判决的形式加以固定,以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公证不可能也不会作出这种功能。
3、但也有一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这种公证文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过审判。
4、相同的地方:都有认定某项法律事实的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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