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检查院签认罪认罚书完事等法院判会判缓刑吗

如题所述

签了认罪认罚,具备了可以缓刑的可能,但不等于一定会缓刑。缓刑需要综合考量案件性质,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悔罪态度等。以故意伤害罪来说,如果没有获得被害人谅解,即使案件性质不严重,且认罪认罚,也难以缓刑。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分析。
一、使用条件
(一)对象条件
一般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一般而言,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其罪行较轻,法益侵害程度较小;相反,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地说罪行较重,无论是法益侵害性还是人身危险性都比较大,因此,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和人身危险性小而被判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这里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即使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最低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若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宣告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犯罪分子犯一罪还是数罪并不是决定缓刑与否的关键,即使其犯有数罪,只要总刑期符合缓刑条件的,就可以适用缓刑。
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是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的特征所决定,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缓刑一般适用于交通肇事、责任事故、重婚、虐待、伤害、妨害公务、销赃等较为轻微的犯罪。对于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二)实质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七十二条的修改,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犯罪情节恶劣,没有悔罪的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也不能宣告缓刑。只有确认犯罪分子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留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才能适用缓刑。
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有无及其强弱应当从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两个方面加以判断:一方面,从犯罪动机、目的是否卑鄙、手段是否恶劣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等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对犯罪情节加以考察;另一方面,从犯罪人犯罪后是否真诚认罪悔过、是否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以及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有无前科、年龄与个性、境遇与犯罪原因等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对悔罪表现加以考察。只有犯罪情节(法益侵害性)和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都较小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适用缓刑。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特别体现了对于特殊群体的关照,对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三)禁止条件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七十四条的修改,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禁止条件。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因而有必要加以一定程度的限制,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就是这样一种限制。禁止性规定的主要原因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因此,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即使其所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二、具体制度
(一)考察主体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对第七十六条的修改: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据此,缓刑的考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考验期限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刑期,发生在执行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判决的情况下,而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其所判刑罚实际上并未执行,因而根本谈不上刑期折抵问题。此外,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第一审宣判后,如当时仍在押,一审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再依法将犯罪分子交公安机关监督考察。
(三)考察内容
考察的内容,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且情节严重。
三、常见问题
(一)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处理?
缓刑考验期间发现漏罪的,应如何并罚?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必须判处实刑的,则应撤销对前罪所宣告的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应当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缓刑条件,仍可宣告缓刑,已经执行的缓刑考验期,应当计算在新决定的缓刑考验期内。
(二)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假释不同于缓刑。假释在原判刑罚的执行过程中予以适用,缓刑在判决一定刑罚时同时宣告。假释的根据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悔改表现,缓刑的根据是犯罪情节与判决前的悔改表现。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假释是有条件地不执行余刑,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全部刑罚。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法定条件的,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三)缓刑的撤销
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撤销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第二,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第三,在缓刑考验期内严重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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