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中,对于一些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可以适用比较简便、便捷的诉讼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且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此外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侦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4.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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