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变更程序口诀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国务院组织,民政部及有关部委参加,经过调查、论证、提出方案,经国务院讨论同意,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1、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以及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设立、撤销、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意见,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2、关于自治州、地级市和地区(盟)的更名,自治州、地级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的迁移,自治州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和地级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隶属关系的变更和规划人民政府驻地的确定,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3、由自治州、地级市(地区、盟)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民政及有关部门进行科学论证,提出变更方案,并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请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请示国务院,转经民政部审核并征求有关部委意见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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