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一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地位: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第二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2.义务教育的基本特性:普遍性(普及性)、强制性(统一性)、公共性(公益性)、免费性(义务性)。
第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法律地位: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
第四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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