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特殊工种退休的规定

如题所述

职工过去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原始档案记载清楚,且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累计已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退休前调离特殊工种岗位,但仍为企业工人或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的,可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一、前退休的特殊工种有哪些
1、特殊工种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对办理特殊工种退休有如下规定:
(1)特殊工种名录须经地级市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确认。
特殊工种名录必须经国家劳动部门或1993年前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为特殊工种的,且只限于本行业,其他行业不能参照。企业已将本单位特殊工种名录报市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所报特殊工种名录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
(2)职工本人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的条件。
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及两个以上特殊工种的,可将从事几个特殊工种时间相加。但按最高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掌握。比如某职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5年,从事有毒有害工种3年,从事矿山井下工种3年,该职工可按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特殊工种退休。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职工,在分别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1、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必须属于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工种的范围;
2、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
3、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
4、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三、提前退休提交材料需填写《退休人员审批表》以及提供以下材料:
一、职工档案(能全面反映职工工作简历的材料);
二、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免冠近照半寸相片两张。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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