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不达标退费细则

供暖不达标退费细则

供暖不达标退费细则如下:
一、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9℃以上时,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与用户约定的温度;
二、未经建筑围护结构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上时,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与用户约定的温度,当室外日平均气温在-7℃以下、-9℃以上(含)时,卧室、起居室温度低于16℃。
三、国家的公供暖不达标退费标准:
1、低于18℃的,高于16℃(含16℃),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
2、低于16℃的,高于14℃(含14℃),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
3、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标准热费的100%。
退费计算方法为:供热期日热费金额=当月热费/月供热天数;温度不达标退费金额=供热期日热费金额*温度不达标天数;停供、晚供期间退费金额=供热期热费金额*停供、晚供天数。
采暖期各月供热量占全年供热百分比为:10月份2.5%、11月份15.3%、12月份22.5%、1月份22.6%、2月份19.8%、3月份14%、4月份4.3%。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温度的,供热企业不予办理退费:
1、房屋围护结构达不到采暖保温标准的;
2、用户室内装修影响供热效果的;
3、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采暖设施的;
4、其他因热用户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标准温度的。
法律法规
《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 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室温达到规定标准,并根据供热用热双方确认的不达标天数,去除基本热费后,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
(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热费的20%;
(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热费的50%;
(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热费。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集中供热期结束后至六月三十日前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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