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具体如下:
1、一级伤残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意识消失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每级相差10%;
3、二级伤残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法律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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