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教育法渊源简称“教育法源”。指教育法形成的力量所在。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教育法的真正根源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称物质意义上的渊源。通常指其形式渊源,即教育法的创立方式,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的形式,决定于教育法的本质,但也受国家政治制度、民族文化传统、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的影响。
历史上存在过的教育法渊源主要有:习惯法(不成文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成文法)、条约等。中国教育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家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其特点:(1)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2)制定、颁布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的国家机关地位不同,其名称和效力也不同,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3)教育法律规范性文件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当前版本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