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中有下列何种情形,二审人民法院应该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从新审判?

A对不复杂共同犯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查人员没有出庭。C一审合议庭书记员,应该回避而且未回避.。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没有出庭的。 选哪个?为什么?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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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1-25
C一审合议庭书记员,应该回避而且未回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选C.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也就是说,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是可以发回重审的.

从你列举的几种情况来看,应当回避而未回避肯定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而且极有可能对案件产生影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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